任虎成律师亲办案例
某甲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来源:任虎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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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在专利审查或无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专利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该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致的情形。在判断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要用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不能用专利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记载的背景技术进行比较。否则,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任虎成律师在代理某甲诉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中,发现专利复审委混淆了上述两种技术问题从而导致错误决定,得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撤消了复审委的错误决定。 案件回顾:某甲于1997年申请了一项解决三相互不相扰问题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8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7200554.4)。1998年某乙也申请了一项解决三项互不相扰问题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0年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8250258.3)。某甲认为某乙的专利抄袭了自己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复审委宣告某乙的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认定,某乙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某甲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所使用的变压器铁芯不同:某乙使用的是四柱铁芯,而某甲使用的是五柱铁芯。在某甲提供的证据中有“对于三相四柱式(或五柱式)变压器,零序主磁通也能在铁芯中形成回路,磁阻很小,因而零序励磁电抗的数值很大。以上两种变压器,在短路计算中都可以当作Xmo≈∞,即忽略励磁电流,把励磁支路断开”的记载。但是,复审委却认定,某甲提供的证据没有给出将三相四柱式变压器结构应用于某甲专利中以解决三相互不干扰这一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某乙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决定维持某乙的专利权有效。审查决定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技术问题。在二者技术方案的区别仅限于四柱铁芯与五柱铁芯的情况下,正确的作法是判断这两种铁芯是否可以互换,而不是判断某甲的证据是否给出了四柱铁芯可以应用于解决三相互不相扰的技术启示。从某甲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在短路情况下这两种铁芯并无区别,完全可以互换。 案件结果:庭审中,任虎成律师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和判断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规则,指出复审委违反了三步法,从而混淆了两种技术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复审委的错误决定,复审委和某乙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案件以某甲的完胜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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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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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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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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